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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 月24日  │104 年2 月23日  │104 年4 月28日  │104 年3 月10日(│
│                │                │                │                │聲請書略載部分應│
│                │                │                │                │予更正)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166號     │偵字第612號     │偵字第1114號    │偵字第758 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
│      │        │532號           │824號           │979號           │104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4 月23 日 │104 年7 月8 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 年度基簡字第│
│判  決│        │532號           │824號           │979號           │1041號          │
│      ├────┼────────┼────────┼────────┼────────┤
│      │判    決│104 年5 月11日  │104 年7 月27 日 │104 年8 月31日  │104 年9 月30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備            註│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1617號      │字第2317號      │字第2582號      │字第302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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