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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林郁珊
受刑人
即被告
潘政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郁珊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潘政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林郁珊繳納現金50,000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受刑人因該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後,經合法傳喚、拘提,拒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2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58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且現並未在監在押,其於執行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 份、受刑人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3 份、具保人通知書之送達證書1 份、被告之拘票及報告書3 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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