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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浩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77 號、103 年度執字第3186號、104 年

度執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浩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汪浩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受刑人汪浩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5日 │103年7月16日(聲│ ││ │ │請書誤載為103年7│ ││ │ │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881號 │毒偵字第1593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最 後├────┼────────┼────────┼────────┤│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998號 │101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年8月13日 │104年1月27日 │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998號 │101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103年9月11日 │104年3月23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3186號 │執字第1653號 │ ││ │(已執行完畢)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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