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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9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思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思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思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8 月13 日 │104 年2 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緝字第41號    │偵字第558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96│104 年度基簡字第│
│      │        │5號             │100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5 月8 日  │104 年8 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96│104 年度基簡字第│
│判  決│        │5 號            │1001號          │
│      ├────┼────────┼────────┤
│      │判    決│104 年6 月2 日  │104 年9 月4 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備            註│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6333號      │字第266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9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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