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崇瑋
- 選任辯護人
- 洪士傑律師
黃丁風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㈡所載被告姓名「陳震宇」應予更正為「吳崇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㈡所載之被告姓名「陳震宇」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