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陳平益
- 原告
- 陳王彩鑾
- 原告
- 陳柏宏
- 原告
- 林香君
- 被告
- 王碧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3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四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被告王碧蓮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3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四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被告王碧蓮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