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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志祥陳怡安周裕暐

原告
蔡文靜
被告
林虹妤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288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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