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蔡文靜
- 被告
- 林虹妤
- 訴訟代理人
- 簡翊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288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