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1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彥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970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邱彥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970號
被 告 邱彥凱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彥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復經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執行完畢
,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
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於105年3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
犯)。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釋放後之5 年內,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3月16日
晚間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街 000號友人住處,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
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於同
(16)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上揭友人住處前為警緝獲,復
經到案接受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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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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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邱彥凱於警詢時之供│被告坦承上揭施用甲基安│
│ │述。 │非他命與為警採尿送驗之│
│ │ │事實。 │
├──┼───────────┼───────────┤
│ 二 │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105年3月16日晚間│
│ │ 105 年4月7日出具之濫│11時55分許為警查獲所採│
│ │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1│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
│ │ 紙。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
│ │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
│ │ 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事實。 │
│ │ 編號: Z000000000000│ │
│ │ 號)1 紙。 │ │
│ │3.勘察採證同意書1 紙。│ │
├──┼───────────┼───────────┤
│ 三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被告於103年7月31日強制│
│ │ 份。 │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
│ │ 表1 份。 │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 │3.矯正簡表1 份。 │證明被告再犯施用毒品案│
│ │ │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吳 美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乃 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