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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立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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