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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7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71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長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6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長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635號
    被      告  李長霖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長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8月1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2月21日某時
    ,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5日下午2時25分許,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通知到場接受採驗尿液,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長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將被
    告之尿液檢體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GC/MS)為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5年3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保護管束少年尿液檢體監
    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B4317)各1紙可稽,足認被告確
    有上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及少年資
    料列表各1份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唐  道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  亮  珠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71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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