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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乙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乙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乙平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乙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5日    │104年11月24日   │104年12月12日   │104年12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07號    │偵字第215號     │偵字第215號     │偵字第215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206│105年度易字第206│105年度易字第206│
│      │        │72號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月5日     │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206│105年度易字第206│105年度易字第206│
│      │        │72號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月28日    │105年7月12日    │105年7月12日    │105年7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字第588號(已執 │字第2450號      │字第2450號      │字第2450號      │
│                │畢)            ├────────┴────────┴────────┤
│                │                │編號2、3、4曾合定有期徒刑5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