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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1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福康劉桂金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冠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昕彤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冠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昕彤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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