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12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天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天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零柒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前案及施用毒品紀錄
(一)黃天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7年9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37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0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同署
(二)又因多次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96年度訴字第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辛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22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7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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