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立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