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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3號

聲請提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提字第3號

聲請人
即被逮捕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提審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第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6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發監移付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顯係由檢察官依法院之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至聲請意旨所稱於104 年10月19日遭員警強押至警察局採驗尿液等抗辯,乃係另案之證據取得是否合法問題,尚非提審制度所設就受拘禁人遭拘禁是否合法之審核範圍,聲請人應另循正當法律程序為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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