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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政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政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政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政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7日    │104年1月1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036號  │毒偵字第140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1073號          │1077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    │104年10月12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1073號          │1077號          │                │
│      ├────┼────────┼────────┼────────┤
│      │判    決│104年11月11日   │105年1月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                │執字第3681號    │執字第259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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