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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仁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仁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吳仁瑋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仁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20日 │104年2月13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20號 │毒偵字第673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4年度簡上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4號 │72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 │104年6月5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4年度簡上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4號 │720號 ││判 決├────┼────────┼────────┤│ │判 決│104年2月26日 │104年9月15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執字第1208號(執│執字第2973號 ││ │行至105.05.23)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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