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家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范家仁前分別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湖交簡字第7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3 罪)、10月確定,前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9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 月2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 月5 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5 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