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家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范家仁前分別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湖交簡字第7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3 罪)、10月確定,前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9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 月2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 月5 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5 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