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翠萍
具 保 人 李清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清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由具保人李清興出具現金保證後,檢察官隨即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稽(偵查卷第34、35、36頁)。被告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分別依其住所地(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 號)及居所地(臺北市○○區○○○路00巷00○00號7 樓),傳喚其於105年8月17日14時35分至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傳票於105年7月26日分別寄存送達於上開地址轄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秀山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均自105 年8月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業經合法傳拘,並未遵期到庭。另經本院依具保人具保時留存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 號),寄送具保人應於105年10月3日帶同被告至本院報到之通知,該通知於105年9月14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楊麗梅代為收受,惟具保人並未於指定期日前偕同或促使被告到庭,此亦有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報到之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又被告早於105 年8月4日即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存卷可查。綜上,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000 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