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文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旗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蔡文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即受刑人蔡文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屬相近,惟其自民國93年起即不斷觸犯施用毒品罪名,屢經判刑確定及執行,仍未戒除毒癮,為達矯治受刑人之目的,自不宜酌定過低之應執行刑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