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爾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爾涓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余爾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情節、法益侵害性質,以及受刑人先前所犯相同罪名之前科紀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余爾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