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惠鈴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0日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6年度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959號、第3420號;追加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0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6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6年4月21日由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婆婆收受,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106年5月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6年6月28日發函通知命上訴人於該通知書送達後5日內補正,經向上訴人之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付郵寄送結果,郵務人員於106年7月3日將上開通知書送達上開地址,經上訴人之婆婆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