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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原告
張清枝
被告
鄭士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基金簡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士群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基金簡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鄭景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李謀榮

法 官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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