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張清枝
- 被告
- 鄭士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基金簡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士群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基金簡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鄭景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