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玟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玟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玟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