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菱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菱崇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菱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性質均屬相同,且施用毒品犯罪具有成癮性,有反覆再犯之特質,暨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及其前科素行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陳菱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