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韋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6.01.09    │   106.08.30    │   106.09.1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397號  │毒偵字第2397號  │毒偵字第2397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2004 號         │2004 號         │2004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12.14    │   106.12.14    │   106.12.14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2004 號         │2004 號         │2004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7.01.04    │   107.01.04    │   107.01.0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8號(編號1、2、3曾經原審定應 │
│備            註│執行刑6月)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09.20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 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593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0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1.15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08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7.02.05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
│備            註│執字第880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