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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瀚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瀚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瀚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瀚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0日為警│106年7月21日      │                │
│                │採尿回溯120小時 │                  │                │
│                │內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65號   │偵緝字第5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832號           │282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6月26日    │107年3月9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832號           │282號             │                │
│      ├────┼────────┼─────────┼────────┤
│      │判    決│106年7月24日    │107年3月3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 │                │
│                │執字第2590號    │字第117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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