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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惠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惠美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惠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5.4 採尿回溯5 日內│106.7.27採尿回溯5 日內│
│                │某時許                │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264號              │第1924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373號 │106年度基簡字第162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09/07             │106/10/17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基簡字第1373號│106 度基簡字第1628號  │
│判  決├────┼───────────┼───────────┤
│      │判    決│106/09/28             │106/12/07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                │3544號(執畢日期:    │10號(未執行)        │
│                │107.3.2)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