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惠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惠美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惠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5.4 採尿回溯5 日內│106.7.27採尿回溯5 日內│ │ │某時許 │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264號 │第1924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373號 │106年度基簡字第162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09/07 │106/10/17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基簡字第1373號│106 度基簡字第1628號 │ │判 決├────┼───────────┼───────────┤ │ │判 決│106/09/28 │106/12/07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 │3544號(執畢日期: │10號(未執行) │ │ │107.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