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庭瑋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炎琪律師
- 被告
- 連家振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俊霙律師
- 被告
- 李家豪
- 被告
- 杜翊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第14行、犯罪事實第2行、第8行所載之「107年7月」均應予更正為「105年7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時間「107年7月」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