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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2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忠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73 號、第3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忠正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至第6 行「於96年9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再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於96年9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潘忠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在案,仍不知戒慎,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根絕毒害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造成之傷害及對社會造成之負擔,所為甚不足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並參酌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漁業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均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73 號卷第5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各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73號
                                                 第323號
    被      告  潘忠正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
下:
         犯罪事實
一、潘忠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2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
    檢察官於95年3 月27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
    度訴字第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6年9月10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 經本署檢察官以
    106 年度毒偵字第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自民國106
    年5 月16日起至108年5月15日止)。嗣因未遵守緩起訴應履
    行事項,經本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14號撤銷上開緩
    起訴處分確定,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基原
    簡字第104號審理中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106年11月28日中午12時許 , 在基隆市○○區○○街000
    號4 樓友人張天豪住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
    器內,以打火機燒烤吸食所產生煙氣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警於同年月30日下午2時30分許,至上開張天豪住
    所搜索,因其同在現場而遭查獲。復經其同意一同回警局調
    查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悉上情。
  ㈡於於107年1 月5日中午12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
    住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打火機燒
    烤吸食所產生煙氣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係
    本署受保護管束人,依表訂時間於民國107年1 月8日上午10
    時10分,至本署採尿室採驗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潘忠正於本署檢察│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
│    │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前開方式分別施用甲基安非│
│    │                    │他命之事實。            │
├──┼──────────┼────────────┤
│ 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於106年11月30日下午5│
│    │公司106 年12月12日濫│時5 分為警採尿送驗,結果│
│    │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陽性反應,足證被告確有前│
│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述犯罪事實欄二㈠施用第二│
│    │表 ( 尿液檢體編號:│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
│    │000-0000)各1紙     │事實。                  │
├──┼──────────┼────────────┤
│ 3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於107年1月8日上午105│
│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時10分為警採尿送驗,結果│
│    │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告、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足證被告確有前述犯罪事實│
│    │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欄二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    │尿 液 檢 體 編 號 :│安非他命犯行之事實。    │
│    │000000000)各1紙    │                        │
├──┼──────────┼────────────┤
│ 4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毒品紀錄。              │
│    │表、矯正簡表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上開兩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  耀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  耿  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2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