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鼎昌
陳秋福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鼎昌、陳秋福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鼎昌、陳秋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