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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5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馮秀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馮秀燕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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