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阿義
鄒紀威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兩處「應執行拘役伍拾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兩處關於「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均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