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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立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立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許立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4 月28日  │106 年8 月12日│106 年8 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基隆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732號  │度毒偵字第1790│毒偵字第1790號  │
│                │                │號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基簡字第│106 年度基簡字│106 年度基簡字第│
│      │        │1815號          │第1935號      │1935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11月7 日  │106 年12月13日│106 年12月13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基簡字第│106 年度基簡字│106 年度基簡字第│
│      │        │1815號          │第1935號      │1935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12月11日  │107 年1 月10日│107 年1 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基隆地檢107 年│基隆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71號(已易│度執字第683 號│執字第683 號(已│
│                │科罰金執畢)    │(已定刑3 月,│定刑3 月,尚未執│
│                │                │尚未執行)    │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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