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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章容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容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章容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性質均屬相同,且施用毒品犯罪具有成癮性,有反覆再犯之特質,暨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及其先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頻率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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