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章容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容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章容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性質均屬相同,且施用毒品犯罪具有成癮性,有反覆再犯之特質,暨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及其先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頻率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