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仕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仕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仕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所示各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行為態樣均相同,且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本容易再犯,復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種類輕微,宜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以求衡平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