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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5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桂金施又傑姜晴文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勳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陳建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犯之罪、應處刑罰及宣告沒收」欄「罰金如易科罰金」之部分,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陳建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犯之罪、應處刑罰及宣告沒收」欄「罰金如易科罰金」之記載,應為「罰金如易服勞役」。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誤繕為「罰金如易科罰金」,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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