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勳
- 選任辯護人
- 林孝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陳建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犯之罪、應處刑罰及宣告沒收」欄「罰金如易科罰金」之部分,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陳建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犯之罪、應處刑罰及宣告沒收」欄「罰金如易科罰金」之記載,應為「罰金如易服勞役」。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誤繕為「罰金如易科罰金」,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