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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慧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95、1297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基原簡字第49號),認其中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就該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慧珍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凌晨0 時54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之建築物,欲以侵入建築物之方式進入屋內竊盜,見鐵門未鎖之際,進入該址後因觸發保全系統,尚未著手物色財物之際,隨即遭人發現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乃論之罪,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為訴追之條件,若未經合法告訴而逕行起訴,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法院應依前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被告涉犯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依刑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李宗益於警詢中僅表明提出竊盜告訴,並未就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提出告訴,有告訴人李宗益之警詢筆錄1 份附卷可稽(偵1297卷第22頁),其嗣後並未於偵查中接受訊問,亦未就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提出告訴書狀,足見本件就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並未經合法告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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