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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31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謀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誼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誼婷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基簡字第一一六四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誼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11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即107 年10月23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1日以108 年度基簡字第1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而於同年3 月19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且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其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復為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於107 年8 月24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7 年8 月24日起至112年8 月23日止(下稱前案);復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07 年10月2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8 年度基簡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8 年3 月19日確定(下稱後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徵受刑人確於前案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於108 年5 月8 日提出本件聲請繫屬本院(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5 月8 日基檢鈴乙108 執聲305 字第1081010904號函上所蓋本院戳記),尚未逾「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之法定期間。又受刑人獲邀緩刑之寬典後,竟不知記取教訓及遠離毒品,反而於前案緩刑期內更犯後案施用毒品犯行,顯未因前案刑之宣告而心生警惕,且受刑人於上揭前案判決前,業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而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亦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受刑人應執行觀察勒戒,而受刑人於107 年9 月1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執行完畢,經檢察官於107 年9 月21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受刑人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而於執行完畢2 年內受有依規定接受警察機關定期及隨時通知採驗尿液之限制,自當謹慎行止,不應再犯,惟受刑人所犯之後案,即係因員警通知採驗尿液後,經警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等節,亦有其上揭前案紀錄表、後案判決附卷可查,受刑人除於前案獲得緩刑寬典後,應可明確知悉其故意更犯他罪,可能遭撤銷前案緩刑宣告,竟仍毫無所懼,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更犯後案犯行。復斟酌受刑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其到庭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乙案陳述意見後,其於到庭一併就其受前案緩刑宣告確定後,於其上揭前案紀錄表內所另涉及之其他施用毒品、竊盜、毀損、恐嚇取財等案件(包含業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尚在檢察官偵查中之案件)予以說明,有本院108 年6 月4 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本院審核受刑人一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認受刑人未深刻體認毒品對社會之危害,且繼續與毒品為伍而不知警惕、珍惜自新之機會,且斟酌其自陳於前案緩刑期間仍與行止不端之人為伍,屢涉犯罪現場等情形,受刑人雖均否認確有違法犯行,但亦可見其並未謹言慎行之態度;從而可徵前案緩刑宣告並無矯治受刑人之效果,故有執行刑罰以促使受刑人改過向善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向受刑人住所所在地之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3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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