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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李辛茹

                   108年易字417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志強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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