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易字4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志強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易字417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江志強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