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耀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耀萱因犯如附件編號1 至6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編號7 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王耀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件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及附件編號7 至10所示之罪,分別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附件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行為態樣均相同,且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本容易反覆再犯,復屬自戕行為,主觀惡性及法益侵害性質均屬輕微,兼衡附件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及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分別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王耀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