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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志祥簡志龍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亭儀
指定辯護人
范晉魁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701號),本院認為不宜(108年度基金簡字第10號),經適用通常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提早至民國一0九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評議結束並已寫作判決完成,並無再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茲為提昇司法威信,認有提早宣判之必要,爰提早宣判期日9 日,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簡 志 龍

法 官 藍 君 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珍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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