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亭儀
- 指定辯護人
- 范晉魁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701號),本院認為不宜(108年度基金簡字第10號),經適用通常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提早至民國一0九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評議結束並已寫作判決完成,並無再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茲為提昇司法威信,認有提早宣判之必要,爰提早宣判期日9 日,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陳 志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