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偉誠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誠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廖偉誠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各罪依序係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詐欺取財未遂罪、強暴長官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強制罪,犯罪型態及手段各異,犯罪對象亦均不相同,尚無重複非難之問題;惟附件所示各罪係集中在105 年6 月至106 年1 月間及106 年6 月至同年9 月間所犯,犯罪時間尚屬接近;兼衡附件編號1 至4 等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聲字第515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暨受刑人年紀尚輕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