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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清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清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清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洪清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7.10.03           │  107.02.10       │  107.03.01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8 年度撤│基隆地檢108 年度撤│
│ 年  度  案  號 │第2503號              │緩毒偵字第125 號  │緩毒偵字第125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號   │108 年度基簡字第75│108 年度基簡字第75│
│      │        │                      │7 號              │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03.18         │  108.10.07       │  108.10.07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號   │108 年度基簡字第75│108 年度基簡字第75│
│      │        │                      │7 號              │7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8.04.08         │  109.02.14       │109.02.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109 年度執│基隆地檢109 年度執│
│備            註│2176號(109 執再22易科│字第1202號        │字第1202號        │
│                │執畢)                ├─────────┴─────────┤
│                │                      │編號⒉⒊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基│
│                │                      │簡字第7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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