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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福康李岳鄭富容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榆
被告
章勝捷
被告
陳昶聚
被告
丁子涵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一人之指定辯護人
徐嘉明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告
林咸志
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彥廷
選任辯護人
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強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家榆、章勝捷、丁子涵、陳昶聚、林咸志、陳彥廷因犯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中被告林咸志、陳彥廷與同案被告劉國才另涉犯加重強盜部分事實,本院已先行審結,於111年1月28日宣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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