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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志祥藍君宜鄭富容

原告
陳上正
被告
周采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基交簡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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