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建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建融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受刑人朱建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至24、26、27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件編號25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附件編號28係幫助詐欺取財罪,附件編號29係詐欺取財罪,犯罪同質性甚高,其中附件編號1至24、26、27均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於106年1月至4月之期間所犯,犯罪時間尚屬密接,惟附件編號1至24、26至29等罪之被害人均不相同,附件編號25則係侵害社會法益,法益侵害具有累加性;兼衡附件編號1至28,曾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暨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朱建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