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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偉誠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誠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廖偉誠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各罪依序係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詐欺取財未遂罪、強暴長官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強制罪,犯罪型態及手段各異,犯罪對象亦均不相同,尚無重複非難之問題;惟附件所示各罪係集中在105 年6 月至106 年1 月間及106 年6 月至同年9 月間所犯,犯罪時間尚屬接近;兼衡附件編號1 至4 等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聲字第515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暨受刑人年紀尚輕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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