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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維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維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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