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世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世凱因犯如附件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因犯如附件編號4 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賴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編號1 至3 及附件編號4 至6 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就附件編號1 至3 及附件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分別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件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為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大,兼衡附件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暨上開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分別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賴世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