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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世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世凱因犯如附件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因犯如附件編號4 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賴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編號1 至3 及附件編號4 至6 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就附件編號1 至3 及附件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分別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件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為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大,兼衡附件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暨上開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分別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賴世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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